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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不可赦

1998-11-18 来源:生活时报 郭京霞 我有话说

41岁的该案首犯马玉兰(女)是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餐厅和石泉蒸汽浴个体承包人。1996年6月1日,马玉兰承包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餐厅和石泉蒸汽浴室后,为营利目的,起意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1996年8月至1997年9月期间,马玉兰先后组织被告人玉泉餐厅领班周转运及女青年刘某某等十余人,在该餐厅内向嫖客马某、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1997年8月至9月间,马玉兰在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的西郊宾馆健身中心内,在被告人北京西郊宾馆健身中心领班罗芝军的协助下,先后安排被告人周转运以及叶某某等妇女向蒋某某等人多次进行卖淫活动。

被告人周转运在马玉兰的指使下,于1997年9月11日在玉泉餐厅安排刘某某等妇女进行卖淫,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胡小平在玉泉餐厅卖淫期间,于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先后将女青年孙某某、何某某、雷某三人介绍到玉泉餐厅进行卖淫活动。

曾因伤害被劳动教养3年的被告人徐成宝与马玉兰在玉泉餐厅长期姘居。1997年8月,嫖客马某与他人到玉泉餐厅嫖娼,因对卖淫女不满而拒绝付款时,徐成宝向马某强行索要嫖娼款。1997年8月至9月间,嫖客于某某、冯某某等人到玉泉餐厅要求在该餐厅嫖娼时,徐成宝将于某某带到休息厅,于、冯等人分别与卖淫女刘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明知玉泉餐厅有组织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仍在马玉兰等人的指使下,在餐厅门口为卖淫嫖娼看门望风。

北京亿世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被告人彭曜明知被告人罗芝军交给其的一张支票是卖淫嫖娼所得赃款,仍将该款划入亿世飞达公司帐面,而后通过转帐支票提出现金后再由被告人罗芝军交给被告人马玉兰。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兰以营利为目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采用招募、雇用、容留卖淫妇女等手段,多次组织卖淫活动,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胡小平诱使多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罗芝军、周转运、徐成宝、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彭曜违反国家社会管理法规,帮助卖淫组织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彭曜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马玉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罗芝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周转运、徐成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胡小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张云山、刘翔云、刘占生、舒国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被告人彭曜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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